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民终2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昌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法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图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铁法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3)辽1224民初5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裴   好   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