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民终2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昌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法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图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铁法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3)辽1224民初5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裴 好 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