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奉化水利水电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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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82民初3797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龙,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陈金林,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宁波奉化水利水电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东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8621877。
法定代表人:朱树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咏,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陈金林、宁波奉化水利水电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同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林、宁波奉化水利水电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3元,减半收取计1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花林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威威
书记员郭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