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广润植物园服务有限公司

***与烟台广润植物园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1534号
原告:任吉胜,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君妮,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广润植物园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烟台莱山规划展览馆*楼。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原告任吉胜与被告烟台广润植物园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任吉胜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吉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吉胜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任吉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