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财保188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苑旭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创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佳,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政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岩,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青奎,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春雷,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共有人:长春市政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5月11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共有人:长春市政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共有的土地(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