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偿付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树木买卖欠款59462元。限于2019年7月20日前付2万元,2019年10月20日前付2万元,2019年12月20日前付19462元。二、以上案件款任意一期逾期给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剩余全部案件款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应欠款金额10%的违约金。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本案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计643.5元,由***负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287元,退还其643.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89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605.36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2020年3月31日前向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偿还2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2020年6月30日前向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剩余44445.64元案件款以及891元履行完毕。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24执166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多孝******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