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三鑫公司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724民初443号
原告: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镇成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56550926K
法定代表人:柴在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会计。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本院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8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欠原告树木买卖款59462元,并承诺2018年12月付清。后被告未偿付。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诉请裁决。要求被告偿付欠款59462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偿付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树木买卖欠款59462元。限于2019年7月20日前付2万元,2019年10月20日前付2万元,2019年12月20日前付19462元。
二、以上案件款任意一期逾期给付,则原告有权将剩余全部案件款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承担相应欠款金额10%的违约金。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计643.5元,由***负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287元,退还其643.5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若不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