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七民初字第40021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住兰州市。
被告柴在军,男,汉族,1961年,住甘肃省高台县。
被告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柴在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柴在军、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6元,减半收取77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