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七民保字第4000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日,住兰州市。
被告柴在军,男,汉族,1961年,住甘肃省高台县。
被告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柴在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柴在军、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柴在军、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柴在军、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