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334号
申请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西新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9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付,需另外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5437.69元。因义务人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三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5154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5515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执行长田明
执行员周岗
执行员姜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