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2348号
原告:厦门知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44号301单元G区E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5A8302P。
法定代表人:杨伟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鹭,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县汪清镇山水宜家1号楼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0339873003G。
法定代表人:任辉。
原告厦门知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厦门知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知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将进行庭外和解,为免诉累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知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