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24民初472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天桥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亮,汪清县诚信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男,住汪清县。
被申请人:延边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任辉。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何静一,经理。
***与***、延边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延边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名下价值1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边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名下存款或查封相应等价财产(现系统可查询银行、网络资金、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照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魏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