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04民初2408号
原告:湖南中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山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银座20029房。
法定代表人:漆丽。
委托代理人:戴亚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广场01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中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中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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