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11民初75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双江乡双江村财政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663974316B。
法定代表人:唐琳瑛,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陶花,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11.45元,减半收取3105.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 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文英
书 记 员  邓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