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11民初75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双江乡双江村财政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663974316B。
法定代表人:唐琳瑛,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陶花,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11.45元,减半收取3105.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 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文英
书 记 员 邓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