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民初1059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吉星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663974316B。
法定代表人:唐琳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葛,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原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计678元,由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德祥
审 判 员  田 甜
人民陪审员  王进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