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民初1059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吉星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663974316B。
法定代表人:唐琳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葛,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原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计678元,由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德祥
审 判 员  田 甜
人民陪审员  王进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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