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民初1059号
原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吉星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663974316B。
法定代表人:唐琳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葛,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原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德祥
审 判 员 田 甜
人民陪审员 王进发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