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民初4466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吉星广场****。
法定代表人唐琳瑛。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10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文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童 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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