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0民初3410号
原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B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98号4幢-1-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坤,男,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设计研究院)诉被告太原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远大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纬设计研究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原远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纬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316,7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成本,以设计费5,316,72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就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片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系争项目),双方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上述项目进行改造方案设计,并已就具体的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时间节点及成果要求等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原告通过邮件、微信、QQ等多种形式分阶段向被告交付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以及最终设计成果,被告亦同步回复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并多次对工作进度进行了催促。2019年11月中旬,原告完成了方案报建文本及施工图提资节点,并于11月18日向被告出具报价单,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报批深度的总价为5,316,728元。2019年11月,设计合同上报被告所属远大集团进行内部审核,远大集团仅对合同单价有异议,对双方存在的事实合同关系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无异议。2019年12月31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了系争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经详细比对,该方案与原告设计的方案完全一致,可见被告完全采纳了原告的设计方案并提交至有关部门。虽然原、被告在系争项目的推进过程中一直保持愉快合作,但由于合作后期被告内部人事变动,导致双方本应及时签署但至今未能签署正式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前述事实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设计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亦予以采纳。然而被告却以“未签书面合同”“未通过集团审核”等各种借口拒绝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已然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鉴于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具状起诉至法院。
被告太原远大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关于系争项目没有签订书面设计合同,本案设计发生在2019年,2020年年初被告公司的管理层十几个人都换掉了。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是被告原来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是总经理,***是被告原来的设计总监,***是被告原来的设计人员。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于设计内容、成果提交、设计单价等都没有书面约定,另外原、被告关于系争项目另外签订过一份设计合同,涉及相应的设计费用,可能两项设计费用有交叉的地方。就算原、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即便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也没生效,是无效合同。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将设计成果提交被告以及被告已经接收该成果,被告从未出具接收设计成果确认书。被告最终的设计方案不是原告提供,双方没有达成价款的最终意见。原告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明显不合理,不应当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5日,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微信联系原告设计人员***,表示“欧阳快来太原,就这一两天,**项目推动很快,准备签约,方案至关重要”,“武院安排给欧阳对接好资料信息,欧阳认真研究啊”,***回复“好的,领导请放心”。2018年10月30日,***微信联系**,内容为“**,**项目谈的怎样,你是否决心要拿?”**回复“是签约了,框架协议,肯定做了”,***回复“**,那我最近精力放过来,看什么时候来一趟,细聊”,**回复“这段时间谈细合同,你得给我个准确的东西,具体合同跟武说,我会支持你”,***回复“好的”。2018年11月5日,***微信联系**,内容为“**,**项目我和**在商量合同,项目情况特殊,周期短,现项目得全面铺开直接深化设计,但由于招标问题导致可能年底设计已完成正式设计合同还签不下来,这一定有问题,看怎么解决,就方案汇报节点,近期我想来太原和您细聊一次”,**回复“简单些,签个能往下做的合同,付一部分钱,商业地块先出数字,正式合同能签的”。
2019年1月3日,***微信联系被告工作人员***,询问“**合同年前能敲定吗”,***回复“我们努力把1478住宅的签下来”,***回复“好,178都在深化中,再优化整理下图纸其实是可以很快正式启动施工图的,就看你们是不是要这么快,合同的事你费心尽快落实,你定时间,这月我来一趟谈谈合同具体细节吧”,***回复“正在注册新公司,我来走合同流程,这个我觉得快不了,年前够呛,我尽快走”,***回复“**,在推进就行”。2019年2月18日,***再次微信联系***,询问“**项目合同现在有条件签了吗?你得把合同尽快给我了”,***回复“是规划局给市长汇报的内容,我们被划成重点亮点工程,要求明天就给我,ppt,周五晚上安排的,周末我也不想让加班,合同快能签了,我和**一会去区里,签了正式协议就能签了”。2019年8月19日,***微信联系***,询问“**那合同能走起来了吗”,***回复“还不行,在走年度预算”。
2019年9月30日,***微信联系被告工作人员***,内容为“领导,成本比较狠,咱沟通下,我降些价格,但别那么狠给个合理价格,您看”,***回复“我也跟他们沟通了,也看了济南新签的价格,还有横向比较的价格,***想也没找到好办法,这么多钱,成本也是得交代,头疼”,***回复“好的,我节后来一趟吧,把这事当面定了吧”,***回复“嗯,来比较好”,***回复“好的”,***回复“钱的事太大了,我也不好说太多,成本走不开的,钱少就算了,钱多了真绕不开”,***回复“**的,来了咱们再一起沟通下”。2019年11月9日,***微信联系***,内容为“按照贵阳的价格不算修改费大概价格是13,他那个才17、18万平米,我们这个40万起步,我刚想了半天说14.5差不多,哈哈”,***回复“13+2块立面控制在加5毛售楼处吧,合同会签走完了吗”,***回复“对了分开的话,就把立面控制手册的深度样例多发几个给雷工,给我也发一个,有个合适的说法,我要控制手册就会有个说法,我准备把这个附上,控制手册写成1块,省的他们说要砍掉,或者不分开,直接报15就得了”,***回复“你看,当时光这个价格就3块一平了,是的,不要分开了,还是直接报16吧”。2019年11月18日,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联系***要求其提供报价单,并表示“这次先签1.5地块,其他地块先别报”,“还有,**说,单价和你说的是15”,***回复“16吧,我再和他确认下”,并将报价单发给***,报价单中载明原告受被告委托完成“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片区改造项目地块一及地块五”的方案设计工作,深度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报批深度,设计费报价合计5,316,728元。2019年11月26日,***微信联系***,表示“就是要求价格不能高于远大内部价格最高值,15置业不批…我跟**也说了,他说要和贵阳合同一个价,13!我们监审在查直委价格,大家都噤若寒蝉。”2019年12月9日,***微信联系***,询问“合同12月能签订吗”,***回复“报到集团卡住了,卡了好几天了,我在等批完”。
2019年12月3日,**长治路片区改造项目1#、5#地块方案设计(超高层住宅方案设计费单价为13元/平米)上报远大置业集团审批,***在说明直委原因时表示:方案设计单位拟直接委托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本次设计的团队为南上庄项目方案设计团队,该团队已整体由上海海珠建筑设计研究院入职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该团队在之前项目合作中,配合度良好,且受到了规划局主管领导点名表扬,曾因商业地块规划委员会汇报表现优异,被规划局邀请对太原市设计单位及开发企业进行专题宣讲交流。目前南上庄项目三四五六七号地块均已规划方案批复,该团队已对太原本地规划要求及审批要求非常熟悉,项目从2018年开始前期测算阶段,该方案团队一直给予配合,对本项目各地块的设计条件比较熟悉,考虑方案的延续性及时效性,拟直接委托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方案设计单位。置业集团中心负责人表示:该事项在未经集团同意下,项目公司已经开展与上海经纬公司的合作,所报文件描述现在上海经纬公司的设计团队是从服务南上庄项目的上海海珠公司转过去的,但所报比价文件中却注明是海珠报价,且报价较高不合理,本项目在小店区,不是万柏林区,项目公司所报选用上海经纬公司的原因之一是该公司对小店区项目地块的设计条件比较熟悉并考虑项目的延续性及时效性,理由牵强,**项目地理位置优越,还要承担回迁房建设资金,请项目公司一定要用非常好的设计团队,打造精品项目,不同意选用上海经纬公司,请集团审批。所报价格认做已有合作单位无优惠,且单位不同,先办后报,与集团管理制度及要求不符,置业各部门所述意见清晰,不同意本次所报事项,请领导审核、批复。最终该方案未获置业集团审批通过,集团不同意此次定标单位。
审理中,原告提供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及流程管理记录进行了公证。被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不能真实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虽然原告对该证据进行了公证,但只能证明公证时对手机界面上显示的信息进行公证,是否有删除不清楚,并且语音聊天没有显示,另外微信文件也没有显示,截屏首尾不衔接,中间是否有删除内容不清楚。该证据最多只能表明双方对系争项目设计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双方直至2019年11月份才开始沟通签订合同事宜,不符合设计行业的通常做法。
2019年12月12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太原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会议室组织召开了**长治路片区改造项目1号、5号地块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论证会,并对设计单位的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签到簿中设计单位为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会人员为***。
2019年12月31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官网中对**长治路片区改造项目五号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进行公示,附图中标注的设计单位为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020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关于太原远大置业**长治路片区改造1号、5号地块项目的相关问题》,对项目进行情况说明:原告于2018年10月开始对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片区改造项目进行设计服务工作,历时一年多,项目于2019年11月中旬完成方案报建文本及施工图提资节点,于2019年12月通过专家评审会及规划会。由于项目情况特殊,我院介入较早也一直全力配合方案设计工作,项目公司也同步在走集团直委程序,以便早日签订设计合同。但2019年底远大置业集团以未公开招标为由否决了直接委托我院签订设计合同的申请。可实际情况是虽然没有签订设计合同,但我院已完成了项目的所有设计工作并提交成果。所有设计文件过程、工作交流记录及公司来往函件都可证明。2020年初由于山西远大置业有限公司领导班子的全面调整,现项目公司决定重新招标确定方案设计单位,并把我院排除在外。对此我院表示不能理解。我院本着对远大置业的完全信任,从项目最初阶段就应项目公司要求全力配合工作。介入时间最长付出最多,大量人力及资金投入。希望公司领导能再度慎重考量此事,还是选择我院来完成后续方案设计工作,我院也必将全力配合。毕竟如能由我院来完成是成本最低,最快速的,也是对双方都有利的选择。如贵司依旧决定更换设计单位,于情于理我院都希望贵司能对此前一年多以来的设计成果进行工作量认定。我院一直配合的是项目公司工作,都是公司间行为,也非给原领导个人服务,毕竟项目已做到如此深度。恳请现公司领导理解,给予明确意见及对接人员,核定现有工作量及给予一定补偿,有始有终,友好协商,妥善解决此事。诚信乃立业之本,何况远大置业此等知名企业。希望能得到公司及领导的支持与理解。
审理中,原告提供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及相应的公证书,以证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原告分阶段向被告展示阶段性设计成果,被告对原告的阶段性成果进行积极反馈并提出修改意见,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平面剖图、地块总图、效果图、公示图纸等最终设计成果,故双方的设计合同成立且原告积极履行了约定的规划设计义务。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微信聊天记录首尾不衔接,内容不完整,不能证明此前的交流内容是否有删除,微信所附的附件文件没有显示,证据不完整,语音内容未完整显示,相关交流主体身份不确定,不能与本案直接关联。电子邮件收发主体不确定,不能与被告建立直接关系,不能证明邮件是基于涉案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邮件采用QQ邮件方式,没有使用双方以往惯例中使用的远大公司邮箱。从原告提供的成果看,仅限于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处于第一阶段的设计,之后专家论证会还提出了大量的修改意见,故原告尚未完成设计并通过验收确认。被告提供其与案外人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治路片区改造项目一号地块规划、方案设计和展示区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付款通知单、付款凭证及发票,以证明案涉项目1号地块实际设计方为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约完成设计,被告亦按约支付设计费用,1号地块的设计与原告无关。原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合同是虚假合同,无法证明被告的主张。
另查,**原系太原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0月30日变更为***。
原、被告曾于2019年3月签订《太原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新项目拓展概念规划设计合同》,设计范围为拿地概念规划设计,其中包括太原市****旧改项目,约定设计费为1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首先,根据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含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有名合同中,法定应当通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且明确规定了书面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别于一般合同的成立认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就系争项目从未签订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符合法定情形。
其次,《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其设计人员***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设计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但纵观该聊天记录,原告虽根据**、***等人的要求就**长治路片区改造1号、5号地块项目进行设计工作,但双方从未就设计费用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直至2019年11月份仍在对设计费单价如何确定进行磋商,且***也多次向***表示签订合同需报集团审批,最终系争项目直委原告作为设计单位的方案未获被告所述置业集团的审批,不存在被告已接受原告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官网中对**长治路片区改造项目5号地建设规划方案的公示,附图中标注的设计单位为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并非原告,亦无法证明原告所出具的设计方案已被接受使用。被告提供的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也显示1号地块的实际设计单位为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原告,现原告自称已经实际履行设计合同,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并无实质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再次,系争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涉及设计***数百万,且属于旧改**。原告作为专业的设计公司,在未经招投标程序、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前提下,仅仅依被告领导的介绍即开展设计工作,且在沟通接洽的过程中从未对设计费用计算标准达成合意,显然不符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基本要素。
综上所述,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且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具体内容。但双方在沟通协商过程中,并未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相关方案亦未获被告所属集团公司审批,最终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故双方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因此,原告以合同关系成立、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及资金占用成本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17元,由原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 青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