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91号
申请人: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号楼3层A3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大学城园区联通路508号创业中心1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瑞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大学城园区联通路508号创业中心1号楼8层810东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B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申请人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瑞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瑞华
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