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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91号 申请人: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号楼3层A3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大学城园区联通路508号创业中心1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瑞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大学城园区联通路508号创业中心1号楼8层810东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B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申请人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瑞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瑞华 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