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投新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5131号 原告:上海上投新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1199号52幢2楼。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568号237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上投新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上投新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上投新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投新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段文澜 书 记 员  段文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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