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2931号
原告:***,男,199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河南省浩霖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孙营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范县高码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范县高码头镇。
负责人:***,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浩霖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范县高码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