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浩霖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浩霖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2931号 原告:***,男,199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河南省浩霖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孙营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范县高码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范县高码头镇。 负责人:***,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浩霖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范县高码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