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24333号之一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厂,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5.30元,减半收取计3,657.6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