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24333号之一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厂,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5.30元,减半收取计3,657.6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