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农批(亳州)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2093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农批(亳州)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南环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QT7F9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西侧大**大**大杨组1栋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农批(亳州)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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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