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1民初1069号
原告习**,男。
委托代理人李机灵、朱海辉,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
法定代表人姚金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国进、侯晋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习**诉被告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习**承担。
审判长 曾 玉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如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