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民终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10850598。
法定代表人:姚金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晋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习**,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个体,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和平,吉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习**挂靠上诉人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安市大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但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已解除了与习**的挂靠关系,双方没有对前期习**负责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从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截止双方解除挂靠关系止,该电力工程安装施工项目习**已全部完工或经过竣工验收。况且,习**亦认可该项目之后的工程是由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完成。故本案习**与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中各自应享有权利的事实没有查清。根据二审上诉人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词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接手该电力安装工程后,存在代习**支付其拖欠的涉及该工程项目前期的材料款及其他工程款,本案对该部分事实没有查清。
综上,本案因对双方在该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中各自应享有权利的事实没有查清;对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习**支付其拖欠的相关涉及该工程项目材料款及其他工程款的事实没有查清;且案由确定错误。故本院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2元,退回上诉人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涂 强
审判员 赖苏平
审判员 王东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