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安市大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5民初577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10850598。
法定代表人:姚金桂,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天鸿、许秀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吉安市大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组织机构代码:087149341。
法定代表人:应林委,。
委托代理人:邓武明,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颜晓江,男,1958年11月10日生,汉族,永新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安市大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安市大周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安市大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安市大周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吉安市大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2,152元,减半收取11,07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11,131元,减半收取5,56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安市大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国平
人民陪审员  高素莲
人民陪审员  李溯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阮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