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习某某与吉安市大周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5民初1465号
原告:习**,男,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吉水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吉安市吉州区,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吉安市大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应林委,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87149341P。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2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108500598。
原告习**与被告吉安市大周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习李敏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习**自愿申请撤诉,属于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80元,减半收取65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