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鑫固电气有限公司、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鑫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59964075B。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1085059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鑫固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5民初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6日以与江西鑫固电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江西鑫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书面同意江西华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鑫固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鑫固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昶
审判员龙小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