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4民初3359号
原告:南充佳友兴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
法定代表人:代松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民,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云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弄**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事。
原告南充佳友兴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南充佳友兴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佳友兴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原告南充佳友兴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