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璞景景观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上海璞景景观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81民初384号
原告:上海璞景景观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669号A区195。
法定代表人:雷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要要,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莫小毛。
原告上海璞景景观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璞景景观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璞景景观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璞景景观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原告上海璞景景观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