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聚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鸿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东方聚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838号怡馨小区9号商铺2层270室。
法定代表人:陈谋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彦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娜娜,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鸿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769号得锦生态花园小区2号楼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庞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东方聚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鸿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5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鸿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80736.7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鸿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61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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