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5民初472号
原告新疆单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众志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单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单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单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减少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新疆单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单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喜慧
法 官 助 理 王琴
书 记 员 王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