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18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益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云路口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FWE428。
法定代表人:付正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浠水县***杨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浠水县***杨畈村4-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125ME18498402。
法定代表人:查正松,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腾益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浠水县***杨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腾益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1846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邬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