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益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云路口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FWE428。
法定代表人:付又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浠水县***金鸡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浠水县***金鸡岭村村部。
负责人:何必全,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益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浠水县***金鸡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浠水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5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咨询费共计308060.43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938元,执行费452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当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浠水县竹瓦镇财政所有建筑工程质保金35000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税务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浠水县***金鸡岭村民委员会主任何必全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益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过程受偿35000元。
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及查明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