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5030号之一
原告:湖北国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河西新区走竹路与滨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四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国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国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国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湖北国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方漕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