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催20号
申请人杭州宏伟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杭州宏伟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持由由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宁围支行于2019年5月29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1359921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70000元,申请人杭州宏伟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空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杭州宏伟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二、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宁围支行于2019年5月29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1359921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70000元,申请人杭州宏伟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空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停止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宏伟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