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756号
原告杭州宏伟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30073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盈二村。
法定代表人洪光明。
委托代理人於仁根,杭州市萧山区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杭州宏伟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宏伟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宏伟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杭州宏伟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南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瞿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