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盛建坤、***,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30073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盈二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宏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宏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无异书记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