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伟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

 

民事裁定

 

(2008)萧民二初字第1890-2

 

原告杭州宏通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龙坞镇长埭村****28

法定代表人**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秀平,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盈二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通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宏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7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宏通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217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共计3793.50元,由原告杭州宏通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飞
 

 

 

○○八年七月八日

 

  富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