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9914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30976524U。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2幢1单元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X3A33D。
负责人:**。
被告:余礼强,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华侨城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高新园海王星科技大厦E区7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1056594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余礼强、重庆华侨城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19.08元,减半收取计10059.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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