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9914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30976524U。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2幢1单元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X3A33D。
负责人:**。
被告:余礼强,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华侨城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高新园海王星科技大厦E区7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1056594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余礼强、重庆华侨城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19.08元,减半收取计10059.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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