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财保687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
被申请人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3097652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滨一路******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X3A33D。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余礼强,男,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余礼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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