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28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密密,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鹏,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芳,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2幢1单元16-2。
负责人:王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芳,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华侨城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高新园海王星科技大厦E区7楼2#。
法定代表人:郑圆圆。
第三人:蔡易霖,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重庆顶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29-19。
法定代表人:陈凤群。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华侨城置地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易霖、重庆顶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39.01元,减半收取12219.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219.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雷春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洪亮
书 记 员 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