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2538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麟,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0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和经济开发区龙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30976524U。
法定代表人:王俊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书面告知了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凤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冯 举
书 记 员 黄 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