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2538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麟,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0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和经济开发区龙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30976524U。
法定代表人:王俊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书面告知了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凤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冯 举
书 记 员 黄 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