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大***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山东源水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水投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7397号
原告:大***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YBMK76,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达街9号9跃10层11号。
法定代表人:于爱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燕,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石桥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882MB1927932D,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哈大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栋。
第三人:山东源水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30YK06,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山东水利发展大厦10楼1035室。
法定代表人:孙奎府。
第三人:山东水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KB4C6N,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贞观街766号水发尚东公馆1号楼2107室。
法定代表人:谢德志。
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359740M,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2号创业大厦第13层1308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炳添。
原告大***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第三人山东源水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水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承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