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东湘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9431号 原告:广东湘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杜屋工业区西区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2号创业大厦第13层13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经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88号院1号楼13层130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珠海市方捷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桔路14号1409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湘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经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方捷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湘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湘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湘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9.38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5529.38元,原告广东湘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广东湘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