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福建中天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83民初2868号 原告:福建中天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兑英路11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YNUWNO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2号创业大厦第13层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35974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中天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第八工程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天建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中城投第八工程局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天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城投第八工程局立即向中天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38808元;2、判令中城投第八工程局向中天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13880.8元;3、由中城投第八工程局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8日,中城投第八工程局与中天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中城投第八工程局将建瓯市江滨国际商业广场钢结构配套项目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分包给中天建筑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38808元(含税);第六条约定:材料进场支付工程总价40%,施工完成支付工程总价40%,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20%。第九条第2款约定:中城投第八工程局未按约付款的,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中天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欠款的10%。合同签订后,中天建筑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9月5日,经双方结算,中天建筑公司实际施工总金额为138808元。至今中城投第八工程局分文未付工程款。 中城投第八工程局辩称,一、对中天建筑公司起诉的工程款金额有异议,其诉请于法无据。中天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未完成施工,亦未提交结算申请。其应当提供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签证单、施工图纸及双方签字的工程结算单。其亦未提供与本案工程验收相关的防火涂料资料及内页资料。因此,双方对案涉工程并未结算。二、中天建筑公司要求中城投第八工程局承担违约金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中天建筑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施工,在工程完工后的三年时间未与中城投第八工程局结算,故无权按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要求中城投第八工程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中天建筑公司要求中城投第八工程局支付保全费和律师费亦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综上,中城投第八工程局愿意在结算后据实支付工程款,但并非中天建筑公司主张的金额。请求驳回中天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8日,以中城投第八工程局为总包单位(甲方),中天建筑公司为分包单位(乙方),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主要内容约定:甲方同意将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名称为建瓯市江滨国际商业广场钢结构配套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消防验收合格及验收过程中相关内业资料;工程造价以构件实际展开面积计算,钢柱面积234㎡,单价26元/㎡,钢梁、钢梯面积4915㎡,单价19元/㎡,楼层面积1929㎡,单价16元/㎡,工程造价总金额(以实际构件展开面积为准)130333元。工程完工后,乙方结算清单送达7日内甲方要确认工程量,如超过时间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按乙方提供的结算清单做结算;工程款的支付形式:乙方主材料进场施工后3日内支付工程总价40%,工程施工全部完成3日内支付工程总价40%,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工程总价20%。如乙方施工完毕90天内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消防验收,甲方须在一周内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甲方未按约付款的,将按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应欠款的10%。合同尚约定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中天建筑公司着手施工。2021年9月5日,中天建筑公司出具一份《工程结算单》,载明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138808元,在结算单中由***在中城投第八工程局项目负责人栏签字,***在中天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栏签字。 另查,案涉工程系建瓯市江滨国际商业广场钢结构配套项目的组成部分,中城投第八工程局自认钢结构配套项目已整体通过验收。2022年4月1日,中城投第八工程局与***签订了劳动合同,自该月起中城投第八工程局为***缴交社会保险。 庭审中,中天建筑公司认为因其员工***离职,导致施工资料的缺失,并明确表示不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上述事实有中天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结算单》,中城投第八工程局提供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情况证明,及当事人的**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2019年9月28日,中城投第八工程局与中天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恪守约定。对于案涉工程,系建瓯市江滨国际商业广场钢结构配套项目的组成部分,现钢结构配套项目已整体通过验收,故能认定中天建筑公司已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中城投第八工程局主张中天建筑公司未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工程造价问题,中天建筑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单》中系由***在中城投第八工程局项目负责人栏签字。因***的签字行为直接关系到中城投第八工程局利益,***现为中城投第八工程局的员工,故中城投第八工程局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让***对其签字行为作出相应的解释,但中城投第八工程局未对***签字的意思表示进行举证。因此,本院认定***的签字行为即是代表中城投第八工程局的结算行为,即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138808元,对该款项中城投第八工程局应予支付。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按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欠款的10%。故中天建筑公司主张中城投第八工程局按合同价款10%承担违约金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天建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福建中天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8808元; 二、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福建中天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880.8元; 三、驳回福建中天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为1677元,由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洪 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