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明集镇大张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6执复10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2号创业大厦第13层13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明集镇大张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市明集镇大张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村委会出纳。 复议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不服邹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邹平法院)(2024)鲁1681执异19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邹平法院在执行中城投公司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明集镇大张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张官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大张官庄村委会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对其名下账户(账号2660044694205000013046,以下简称案涉账户)的执行并解除对案涉账户内占地补偿款及土地流转费1194598.96元的执行措施。事实和理由:邹平法院以(2024)鲁1681执240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案涉账户内款项,但该账户内款项系本村村民占地补偿款和土地流转款,并非大张官庄村委会集体财产,若对该账户内款项进行扣划,将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故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邹平法院经审查查明,中城投公司与大张官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鲁168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一、大张官庄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城投公司欠付工程款9164850.65元(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所欠工程款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中城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大张官庄村委会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中城投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鲁1681执2407号。执行过程中,该院冻结了大张官庄村委会在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集支行开设的案涉账户,冻结时案涉账户内可用人民币为384343.17元。另查明,2018年4月1日,因邹魏路拓宽绿化工程,邹平市明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明集镇政府)与大张官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约定明集镇政府租赁大张官庄村土地284.433亩,租期15年(2018年4月1日至2033年3月31日),租金由明集镇政府按照每年每亩地小麦500斤、玉米700斤或以上同等重量粮食折合的人民币支付给大张官庄村委会,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分两次支付。明集镇政府于2023年11月13日拨付给大张官庄村委会2023年上半年占地补偿款134442.71元,2023年12月31日拨付2023年下半年占地补偿款316033.32元,共计450476.03元。2024年4月19日,大张官庄村委会向村民发放2023年占地补偿款81991.30元,经大张官庄村各队核算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对,还需向村民发放324934元。2017年至2024年期间,大张官庄村委会分别与***等15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将村集体内土地转包(出租)给该15人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2024年8月至9月期间,各承包人将2024年土地流转费汇入大张官庄村委会案涉账户内,共计826114.23元。 邹平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大张官庄村委会的异议能否排除执行。大张官庄村委会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由于村委会亦承担着公共管理与服务的职能,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所涉账户内资金性质先行作出审查。本案中,大张官庄村委会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账户内资金来源、性质以及用途,能够证实案涉账户中1151048.23元(324934元+826114.23元)系应向村民发放的占地补偿款及土地流转资金,不属于大张官庄村委会自有资金。因此,对于大张官庄村委会的部分异议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一、中止对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明集镇大张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集支行开设的2660044694205000013046账号内占地补偿款、土地流转资金共计1151048.23元的执行;二、驳回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明集镇大张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执行异议申请。 中城投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4)鲁1681执异196号执行裁定,继续执行案涉账户内款项。事实与理由:1.邹平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案涉账户存款,是基于中城投公司提起执行申请后,该院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该执行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本案异议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情形,应由村民作为案外人提出申请,大张官庄村委会主体不适格,且执行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复议期间,邹平市明集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出具证明证实:大张官庄村委会案涉账户中1151048.23元系大张官庄村村民占地补偿款和土地流转费,由846名村民共同所有,不属于村集体自有资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邹平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大张官庄村委会系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及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在其未全面履行义务前,邹平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名下财产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但人民法院冻结账户前应对账户性质和资金性质进行审查,对账户涉及的专项资金不宜采取冻结措施,以确保专款专用。根据邹平法院查明的事实和邹平市明集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案涉账户中1151048.23元系大张官庄村委会应向村民支付的占地补偿款及土地流转资金,不属于大张官庄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大张官庄村委会虽未就上述款项设立专款账户,但经查证该款项用途已经特定化,其享有就该部分款项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故执行法院应解除对该部分款项的冻结措施。关于中城投公司所称本案应为案外人异议及大张官庄村委会无主体资格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大张官庄村委会对其代管的专项资金被法院冻结提起的异议,系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显然不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情形,邹平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且因上述款项中土地补偿款系由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划转至村委会账户,在村委会将款项支付给村民之前,其作为代管的村集体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中城投公司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4)鲁1681执异196号执行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