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10881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归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22、23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9717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047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721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884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9442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310.02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 2.仲裁裁决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813号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105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15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60元。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19元。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310.02元。七、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04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721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884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442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310.02元;(7)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 4.原告的工作情况。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进入被告位于中山港口保利怡方都汇大厦工作,担任开料工。 5.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6.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被告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7.被告的工资情况。根据有原告签名及捺印确认的工资发放单及银行流水记载,2021年5月至7月、9月至10月期间,被告每月分别向原告转账支付工资5605元(4000元+1605元)、3150元、6848(3848+3000)元、5055元、8215元。 8.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于2022年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 9.原告的工伤情况。原告是被告的开料、上料工,被安排在中山港口保利怡方都汇大厦建设项目工作。2021年11月6日9时30分左右,原告在中山港口保利怡方都汇大厦一楼操作切割机切割铝板,因铝板掉落砸伤左环指,经中山市港口医院诊断为:1.左环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2.左环指甲床挫裂伤。2022年8月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原告的上述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2022年9月23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22]132857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原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不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被告在仲裁阶段同意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310.02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2.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813号仲裁裁决书、EMS邮封、送达回证;3.[2022]132857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2022]24192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4.工资发放单。 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制作的***工资表;2.2021年4月-2022年1月工程安装费收据、班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021年4、5、6、7、9、10、11月工资发放单、2022年1月工人工资发放表、2021年11月-2022年1月工人剩余工资工资表;3.工资银行转账流水。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问题。 原告诉请确认双方于2022年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对此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问题。 原告主张应按原告受伤时上年度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194元/月计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对此不予确认。根据有原告签名及捺印确认的工资发放单及银行流水记载,2021年5月至7月、9月至10月期间,原告每月分别向被告转账支付工资5605元、3150元、6848元、5055元、8215元。原告虽然提交了有被告加***确认的2021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发放单,但被告主张该工资发放单是用于原告申请保险理赔,而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按该工资单发放工资的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在2021年4月及11月为非正常工作月,故该两月工资数额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应予剔除。而原、被告均未能提交2021年8月工资发放的凭证,故本院以2021年5月至7月、9月至10月的工资数额计算原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774.60元[(5605元+3150元+6848元+5055元+8215元)÷5个月]。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按原告受伤时上年度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194元/月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不予采纳。 三、关于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21年11月6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依法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承担。 因原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故应按照原告受伤前上一年度即全省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025元的百分之六十即6015元计算。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如下工伤待遇予原告:(1)停工留薪期工资11549.20元(5774.60元/月×2个月);(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105元(6015元/月×7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60元(6015元/月×4个月);(4)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6015元(6015元/月×1个月);(5)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6)医疗费3310.02元。原告起诉请求的数额超出本院上述核定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549.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10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60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60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医疗费3310.02元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