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31财保1号 申请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园中心1座2栋22、23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9717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宝鸡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9410604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宝鸡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长安银行宝鸡高新支行7160××××0466账户存款人民币2358223.82元,或被申请人位于宝鸡市太白县的太白惠生活旅居颐养酒店2358223.82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为申请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安银行宝鸡高新支行7160××××0466账户存款人民币2358223.82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法 瑞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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