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01民终2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2座第九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22、23整层(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10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判决***公司无须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世纪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据***公司与世纪达公司签订的《土建及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第2部分19.2.5款、19.2.6款、17.2款,乙方申报结算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含有工程结算书,但是工程结算书尚未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生效,因该结算资料不齐全导致的结算滞后或者影响支付应由乙方负责。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公司承担利息部分的判决,违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内容。 世纪达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公司主张是因海伦堡公司未确认导致未能及时结算,从而逾期支付工程款,但海伦堡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亦无合同义务去约束其进行确认,海伦堡公司是***公司的上级公司,该公司是否确认属于海伦堡公司与***公司的内部行为,若以此来要求世纪达公司提供经海伦堡公司确认的结算材料,未免过于苛责。案涉结算滞后的过错在于***公司,世纪达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其有权向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世纪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立即向世纪达公司支付工程款63710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9861.6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为29861.6元);2.***公司承担世纪达公司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担保而支出的担保费;3.***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3日,***公司作为发包单位(甲方),与世纪达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乙方)签订《产业园南区幼儿园土建及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交底,承包产业园南区幼儿园土建及加固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工程暂定总价款含税1807230.51元;每月进度款按当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合价的70%支付;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工程量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含第三方检测)合格且完成竣工结算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贰年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付清(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二日计算);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结算报告;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总结算报告后90天内审定;申报结算款乙方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合同文件、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资料、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工程签证等;等等。 2020年5月6日,世纪达公司向***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催告函》,要求支付结算总价的95%。 2020年11月20日,案涉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并办理了场地移交验收。 2023年3月17日,世纪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世纪达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公司名下价值666963.6元的财产,一审法院作出(2023)粤0113民初10222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世纪达公司为此缴纳了保全费3855元。 庭审过程中,世纪达公司与***公司均确认以下事实:1.世纪达公司于2019年5月9日进场施工,于2019年6月25日完工;2.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20日验收;3.保修期于2021年2月17日届满;4.双方于2022年7月22日办理结算;5.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2077102元,***公司已支付144万元,**637102元(含质保金)未付。 现双方主要就剩余款项的支付时间存在争议。世纪达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与结算时间相差较远,故应自***公司投入使用之日即2020年8月7日起支付。为此,世纪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案涉工程所属的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百仁幼儿园的信息公示报告予以证明,显示该幼儿园的成立登记日期为2020年8月7日。 ***公司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其司应于世纪达公司提交全部结算资料之日起90日内审定,故其司认为审定期满后才需付款,且世纪达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8月7日投入使用。对此,世纪达公司回应称其司已向***公司提交了全套结算资料,但***公司称因第三方海伦堡公司未确认导致未能及时结算,该情况属于***公司的内部流程问题,与其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施行后,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世纪达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产业园南区幼儿园土建及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现***公司确认尚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637102元未予支付,故就世纪达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637102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现《产业园南区幼儿园土建及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就欠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现世纪达公司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利息,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案涉工程的结算日期距离完工日期已逾三年,距离保修期满亦已超一年,结合合同约定及案涉工程的相关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公司应自案涉工程场地移交之次日即2020年11月21日起向世纪达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即1973246.9元(2077102元×95%),应自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3月9日前支付结算总价5%的工程保修金。因此,***公司支付的利息应以533246.9元(1973246.9元-14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至2021年3月9日;自2021年3月10日起,以6371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就世纪达公司诉请中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就世纪达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诉请。因该费用并非本案诉讼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故应由世纪达公司自行承担,就该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7102元及利息(以53324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至2021年3月9日;自2021年3月10日起,以6371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470元,财产保全费3855元,均由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利息的问题。 鉴于涉案工程早已完工且已投入使用,且世纪达公司亦已向***公司发送催款通知,***公司根据等价有偿原则理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现其未支付涉案款项确给世纪达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方面的损失,且世纪达公司所主张的利息亦为法定孳息,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相应利息合情合理,本院予以认可。由于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公司并非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其是否确认结算不属于涉案合同约定内容,故***公司以涉案工程结算书未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生效导致未结算为由上诉认为其无需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7102元及利息(以53324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至2021年3月9日;自2021年3月10日起,以6371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70元,财产保全费38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8元,均由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珊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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