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5行终5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经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2010586X8。
法定代表人:王振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广饶县乐安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30045160046。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局长。
出庭负责人:任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
一审第三人:战显财,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梅(系战显财之母),女,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住东营市东营区。
上诉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第三人战显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行初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被上诉人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庭负责人任增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茜、张晔,一审第三人战显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梅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审理期间,本院就一审第三人战显财在长深高速高青至广饶段工程施工中受伤补偿事宜进行了调解,战显财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了补偿款,并承诺战显财因该次工程受伤的工伤及待遇纠纷全部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2020年12月28日,上诉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一审第三人受伤发生的行政争议及民事纠纷已经化解,上诉人撤回本案上诉后,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行初37号行政裁定、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人社工认字[2019]第528号认定工伤决定均不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建功
审判员 张晓丽
审判员 马曰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全月